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威凱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威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威凱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2年7月12日以112年聲保字第1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嗣經本院及臺中高分院各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1年4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3年6月2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開聲請事項,有相關裁定、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2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685261號函及所附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呂煜仁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