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1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1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12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8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曾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1年度交簡字第307號判處罰金銀元1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於民國91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不致使本件構成累犯)。猶不知警惕,明知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時,即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95年8月3日凌晨零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號服用酒類,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後,於同日零時30分許返回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駕駛座休憩。嗣於同日3時許,仍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竟駕駛前開自用小貨車出發,沿臺北縣板橋市○○○路往臺北縣新莊市方向行駛,迄於同日3時50分許,行經臺北縣板橋市○○○路接近中山路口時,因服用酒類後注意力不集中,駕駛操控力欠佳,亦未注意車前狀況,致其自用小貨車之前保險桿由後撞擊同向由乙○○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之後保險桿及車尾燈。
嗣經至現場處理之員警於同日4時51分所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高達每公升1.12毫克,且經警檢測其生理平衡,就兩臂平伸抬頭轉圈及金雞獨立30秒鐘項目均不正常。
二、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曾於前開時地服用酒類,返回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駕駛座休憩,該自用小貨車於95年8月3日3時50分許由後撞擊由乙○○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之後保險桿及車尾燈,經警於同日4時51分所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高達每公升
1.12毫克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辯稱:其喝酒後,就上自用小貨車上睡覺,但翻身時不小心撞到排檔桿,又因沒拉手煞車,車子往前滑,才撞到前面營業用小客車云云。然查: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係在停等紅燈之情形下,遭被告所駕駛之前開營業用小貨車由後撞擊之事實,業據被害人乙○○於警詢中指述明確;且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為手排車,當地並非斜坡而係平面之事實,亦據被告於檢察官偵訊中坦承不諱,則被告在並未踩離合器之狀態下,單憑撞到排檔,如何能換檔啟動該車?又縱使被告將排檔撞到空檔,然當地為平面,並非斜坡,在無動力之狀態下,其駕駛之營業用小客車何以會自動前進,且將乙○○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之車尾燈撞破、後保險桿受損?況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乙紙及現場照片2幀所示,其所駕駛之前開自用小貨車係在快車道上撞擊前開營業用小客車,其自用小客車之右後車尾離路邊已有4.4公尺之距離,右前車頭離路邊更有5.5公尺之距離,離路邊已有一段距離,依該營業用小貨車之重量,單憑無動力之滑行,實難滑行如此長之距離,足徵被告前開所辯無非卸責之詞,尚難採信。此外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生理平衡檢測表各乙份等件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前科,仍不知警惕,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周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營業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仍於服用酒類後,貿然駕駛營業用小貨車,並因服用酒類後注意力不集中,駕駛操控力欠佳,亦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擊乙○○駕駛之營業用小客車,幸未致乙○○受到傷害,及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宏節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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