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0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二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本件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被告出入境資料、被告於大陸地區真正之住所或居所地及本件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等事件,該裁定已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