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3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生前住所: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三四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六日死亡,有本院以戶役政查詢作業系統所查得之被告甲○○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戴博誠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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