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4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民國94年10月27日於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湘蓉┌───────────────────────────────────────────────────────┐│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24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龔秋和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四│93年6月20日│90,000元│0000000│││││信用合作社合林分社│││││├──┼─────────┼─────────┼───────────┼────────┼────────┼──┤│2│龔秋和│保證責任嘉義市第四│93年6月20日│60,000元│0000000│││││信用合作社合林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