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2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二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楊晴翔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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