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160號債權人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坤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一餐盒食品工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中一餐盒食品工廠之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查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㈡請提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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