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7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施吳雪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新臺幣41,909元部分,依貴公司提出之富邦銀行頭家現金卡融資契約書第六項借款利息之約定為空白,則請求按年息18.2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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