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87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樂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利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謝宜珍游敏志 等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6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943,84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0,0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9,50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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