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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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99年度苗簡字第66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偵字第338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對於犯罪事實沒有意見,但是其因為年少無知誤觸法網,並非故意意圖犯罪,非為營利,目前並無固定工作,還要扶養前妻、小孩,以後不會再犯罪,會小心謹慎,希望給予緩刑等語。惟查:
㈠按法官於有罪判決中,究應如何量處罪刑,為實體法賦予審
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諸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該法定刑度範圍內,基於合義務性之裁量,量處被告罪刑;又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若其未有逾越法定刑之範圍,且亦非明顯違背正義者,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酌)。
㈡從而,法律固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
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必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所規範,法官量刑權雖係受法律拘受之裁量原則,但其內涵仍將因各法官之理念、價值觀、法學教育背景之不同而異,是以自由裁量之界限仍難有客觀之解答,端賴法官於個案審判時,依個案事由加以審酌,若無裁量濫用情事,難謂有不當之處。
㈢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雖以其並非故意犯罪,且家中經濟情況
不佳等理由,請求本院應判處緩刑等語;惟查,上訴人於民國97年間因收受贓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9年8月31日以99年度豐簡上字第620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是上訴人固有刑法第74條第1項所規定之「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情形,然是否給予緩刑乃法院之裁量權,並非被告有上述情形,法院就必須給予緩刑宣告之寬典。故其據此請求本院應依法給予緩刑宣告,並無理由;再者,原審量刑已說明其審酌被告係張貼張貼裸露男性、女性生殖器官或裸露男性、女性生殖器官性交等猥褻畫面之色情圖片於網路公開社群供人觀覽所生危害,有違反維護社會善良風俗,防止破壞性道德之意旨之目的,量處如拘役30日,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情,是原審量處被告拘役30日,如經易科罰金折算後,亦難謂顯不相當,故原審之量刑難認有何裁量濫用之情事。從而,原審既已審酌本案一切情狀予以量刑,且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原則上即應予以尊重。
㈣綜上,原審依據具體個案予以量刑,於法尚無不合,其量刑
已屬妥適,且其刑罰裁量權之行使亦無違法不當之處,上訴人以本院應給予緩刑為由提起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陳文貴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徐一夫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