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6號原告 施采宜 兼法定代理人 廖碧蓮 被告 張承鴻 被告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59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張德寬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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