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88號原告 陳心怡 被告 李東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6日以101年度補字第348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