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77號上訴人晉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進益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呂文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陳秀貞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蕭進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