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99號聲請人 盧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盧添壽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1年11月2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4,00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4,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抵押權成立時,未必先有債權存在,不得因抵押權之登記而逕行准許拍賣抵押物,故抵押權人須提出證據證明有抵押債權存在,始得聲請拍賣抵押物。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盧添壽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101年4月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本件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1年4月1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101年4月12日之補正狀陳稱相對人在101年1月31日在偵查庭坦承向聲請人借貸400萬,有不起訴書一份為憑等語。經查,該不起訴處分書無從證明抵押權存續期間是否有抵押債權產生,聲請人又未提出其他債權文件可茲證明兩造有債權存在,聲請人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