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455號上訴人 馬自強 訴訟代理人 武忠森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伊諾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萬2,38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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