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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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4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慶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