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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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4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蔡宗哲 賴宜蓁 被告 賴蒼松
賴蒼榮 黃舒蔓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得麟 被告 黃雯歆
黃仁美賴碧端 李玉珠 賴柏文 賴碧俐 賴碧鈴賴碧深 賴滄浪 賴滄雄 游禎翹 游淑滿 游淑芬 游淑莉 游淑屏 游淑英 游祥華 蕭賴綉瓊賴綉美 賴詹巧 張碧 賴冠宏 賴宛萱 江榮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對土地登記謄本,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二編號7、編號13部分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表:
┌─┬────┬──────────┐│編│繼承人│應繼分比例││號│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賴蒼松│28分之1│├─┼────┼──────────┤│2│賴蒼榮│28分之1│├─┼────┼──────────┤│3│蕭賴碧端│35分之1│├─┼────┼──────────┤│4│賴碧俐│35分之1│├─┼────┼──────────┤│5│賴碧鈴│35分之1│├─┼────┼──────────┤│6│賴宜蓁│35分之1(原告負擔)│├─┼────┼──────────┤│7│黃得麟│112分之1│├─┼────┼──────────┤│8│黃舒蔓│112分之1│├─┼────┼──────────┤│9│黃雯歆│112分之1│├─┼────┼──────────┤│10│黃仁美│112分之1│├─┼────┼──────────┤│11│張碧│84分之1│├─┼────┼──────────┤│12│賴冠宏│84分之1│├─┼────┼──────────┤│13│賴宛萱│84分之1│├─┼────┼──────────┤│14│李玉珠│70分之1│├─┼────┼──────────┤│15│賴柏文│70分之1│├─┼────┼──────────┤│16│賴詹巧│28分之1│├─┼────┼──────────┤│17│ 潘賴碧深 │28分之1│├─┼────┼──────────┤│18│賴滄浪│28分之1│├─┼────┼──────────┤│19│賴滄雄│28分之1│├─┼────┼──────────┤│20│游禎翹│49分之1│├─┼────┼──────────┤│21│游淑芬│49分之1│├─┼────┼──────────┤│22│游淑莉│49分之1│├─┼────┼──────────┤│23│游淑屏│49分之1│├─┼────┼──────────┤│24│游淑英│49分之1│├─┼────┼──────────┤│25│游淑滿│49分之1│├─┼────┼──────────┤│26│游祥華│49分之1│├─┼────┼──────────┤│27│蕭賴綉瓊│7分之1│├─┼────┼──────────┤│28│ 蔡賴綉美 │7分之1│├─┼────┼──────────┤│29│江榮崇│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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