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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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4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蔡宗哲 賴宜蓁 被告 賴蒼松
賴蒼榮 黃舒蔓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得麟 被告 黃雯歆
黃仁美 蕭 賴碧端 李玉珠 賴柏文 賴碧俐 賴碧鈴 潘 賴碧深 賴滄浪 賴滄雄 游禎翹 游淑滿 游淑芬 游淑莉 游淑屏 游淑英 游祥華 蕭賴綉瓊 蔡 賴綉美 賴詹巧 張碧 賴冠宏 賴宛萱 江榮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對土地登記謄本,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二編號7、編號13部分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表:
┌─┬────┬──────────┐│編│繼承人│應繼分比例││號│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賴蒼松│28分之1│├─┼────┼──────────┤│2│賴蒼榮│28分之1│├─┼────┼──────────┤│3│蕭賴碧端│35分之1│├─┼────┼──────────┤│4│賴碧俐│35分之1│├─┼────┼──────────┤│5│賴碧鈴│35分之1│├─┼────┼──────────┤│6│賴宜蓁│35分之1(原告負擔)│├─┼────┼──────────┤│7│黃得麟│112分之1│├─┼────┼──────────┤│8│黃舒蔓│112分之1│├─┼────┼──────────┤│9│黃雯歆│112分之1│├─┼────┼──────────┤│10│黃仁美│112分之1│├─┼────┼──────────┤│11│張碧│84分之1│├─┼────┼──────────┤│12│賴冠宏│84分之1│├─┼────┼──────────┤│13│賴宛萱│84分之1│├─┼────┼──────────┤│14│李玉珠│70分之1│├─┼────┼──────────┤│15│賴柏文│70分之1│├─┼────┼──────────┤│16│賴詹巧│28分之1│├─┼────┼──────────┤│17│ 潘賴碧深 │28分之1│├─┼────┼──────────┤│18│賴滄浪│28分之1│├─┼────┼──────────┤│19│賴滄雄│28分之1│├─┼────┼──────────┤│20│游禎翹│49分之1│├─┼────┼──────────┤│21│游淑芬│49分之1│├─┼────┼──────────┤│22│游淑莉│49分之1│├─┼────┼──────────┤│23│游淑屏│49分之1│├─┼────┼──────────┤│24│游淑英│49分之1│├─┼────┼──────────┤│25│游淑滿│49分之1│├─┼────┼──────────┤│26│游祥華│49分之1│├─┼────┼──────────┤│27│蕭賴綉瓊│7分之1│├─┼────┼──────────┤│28│ 蔡賴綉美 │7分之1│├─┼────┼──────────┤│29│江榮崇│7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