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4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訴訟代理人 蔡宗哲 被告 賴宜蓁
賴蒼松 賴蒼榮 黃舒蔓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得麟 被告 黃雯歆
黃仁美 蕭 賴碧端 李玉珠 賴柏文 賴碧俐 賴碧鈴 潘賴碧深 賴滄浪 賴滄雄 游禎翹 游淑滿 游淑芬 游淑莉 游淑屏 游淑英 游祥華 蕭賴綉瓊 蔡 賴綉美 賴詹巧 張碧 賴冠宏 賴宛萱 江榮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二關於編號7「 黃德麟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得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及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