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4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訴訟代理人 蔡宗哲 被告 賴宜蓁
賴蒼松 賴蒼榮 黃舒蔓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得麟 被告 黃雯歆
黃仁美賴碧端 李玉珠 賴柏文 賴碧俐 賴碧鈴 潘賴碧深 賴滄浪 賴滄雄 游禎翹 游淑滿 游淑芬 游淑莉 游淑屏 游淑英 游祥華 蕭賴綉瓊賴綉美 賴詹巧 張碧 賴冠宏 賴宛萱 江榮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二關於編號7「 黃德麟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得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及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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