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7年度鑑字第8700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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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7年鑑字第8700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記過二次。
事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其判決事實如次:
甲○○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駕駛員,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十八時三十五分許,駕駛該公司所有車號00-000號中興號營業大客車,沿南投縣○○鎮○○路,由埔里鎮往草屯鎮方向行駛,途經該中正路隘寮支九號電線桿前,疏未注意駕駛安全距離及路面狀況,貿然自外側車道變換駛入內側車道,因其變換車道之角度過大,致大客車右後側擦撞同方向由 黃樹林 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黃樹林在把持不住之下人車倒地,經送醫急救後,仍因頭部外傷併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及顱骨骨折等傷害,於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十五時四十五分左右不治死亡。
經核 吳員 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理由本件移送書繕本及申辯通知,業於本年八月十八日送達被付懲戒人,限期七日內提出申辯,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大客車司機,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十八時三十五分左右,駕駛該公司所有中興號營業大客車,由南投縣埔里鎮往南投縣草屯鎮方向行駛,途○○○鎮○○路隘寮支九號電線桿前,因疏於注意貿然自外側車道變換駛入內側車道,致因其變換車道之角度過大,大客車之右後側遂擦撞到同方向由黃樹林所騎之輕型機車,黃樹林在把持不住之下人車倒地,經送醫急救,仍因頭部外傷並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及顱骨骨折等傷害,於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不治死亡之事實,業經刑事法院以被付懲戒人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在案。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五年交訴字第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交上訴字第二六○號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函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於本會亦未提出任何申辯,違失事實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違反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四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石炎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五日
書記官徐慶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