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罪,前經具保停止羈押在案,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丙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經具保人乙○○繳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後,業經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聲請意旨漏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之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資料,其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而遭通緝,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送達回證、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通緝書等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