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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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茗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肆零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嘉茗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緩字第429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為0.4075公克),經鑑驗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於106年2月2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060100249號鑑驗書1紙附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冠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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