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77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順華
繆建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法官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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