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873號
上 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
萬參仟零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