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400號
原   告  林麗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芸蓁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路○○號7樓之16房屋之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
 ㈡查報上開房屋最近1年度或最新之房屋稅單,以供本院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上開房屋現況照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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