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六個月以
上相當期限通知債權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得
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限內清償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是關於動產質權實行之規定,即同法第893條
至第895條規定,依同法第936條第2項規定,自得準用之。
而民法第893條第1項規定:「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就
此,司法院釋字第九八○號解釋,質權人得逕行拍賣質物,
與抵押權之實行,依同法第873條規定需聲請法院為之不同
。但質權與抵押權均屬擔保物權,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73條
第1項規定,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而以法院所為許可強
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惟質權人依民法第893條第1項之
規定,本可拍賣質物不經法定裁定強制執行,惟質權人不自
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法院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
定。最高法院著有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稽。況強制
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就執行名義中亦規定「抵押權人或
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
行之裁定者」。從而,留置權亦得聲請法院拍賣,於取得許
可拍賣之裁定後,以之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將附表所示之車輛交予聲
請人修理,於聲請人修復後,不給付修理費,經聲請人催告
給付又不給付,而聲請人之債權亦經鈞院判決確定為新台幣
186395元及自9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相對人屆至清償期,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
賣留置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結帳清單一份、存證信函一份
、本院94年度沙字第357號民事判決一份為證。經核與首揭
說明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附表:
編號留置物名稱數量備註
一車號0000000汽車0輛引擎號碼:6A12S028719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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