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24號原告 李鴻辰 被告天下徵信社即于 漢戎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與其配偶貌合神離,藉由網路得知被告徵信社廣告,經接洽後倉促委任被告處理婚姻問題,並陸續交付共新臺幣50萬元之委任費,因被告利用原告對徵信社認識不足之情形,先與原告約定收取高額費用,再以各種理由敷衍卸責,足見兩造間之委任契約對原告顯失公平,爰以被告徵信社有於臺中市設立事務所,債務履行地亦為臺中市,故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提起本件訴訟。
三、經查,被告天下徵信社即 于漢戎 為獨資商號,被告于漢戎之戶籍登記於桃園市,又于漢戎擔任天下徵信社之負責人時,營業所地址為桃園市○○區○○里○○路○○○號4樓,有商業登記抄本資料可憑,且本件係因原告向被告天下徵信社即于漢戎委任辦理徵信事務而生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6條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至於原告主張被告被告天下徵信社於臺中市設有事務所,為被告天下徵信社即于漢戎否認,復審酌原告所憑依據為原證2之名片,該名片上固有「天下徵信」,惟尚有「一心美好國際企業社」及「總經理 蔡志玲 」等字樣,是該名片之「天下徵信」是否確為被告被告天下徵信社,即有疑義,尚難逕採。復按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惟必以當事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合致,始有該條規定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所謂債務履行地,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民法第314條所定之法定履行地(清償地)自不與焉(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468號裁定、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59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核原告提出之證物,均查無雙方有何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之合致,本件當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是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乙節,亦非可採。從而,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賴秀雯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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