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7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732號原告德商.鉅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甲○(H.PeterThorbrugge)(分公司經理)訴訟代理人 卓隆燁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97年5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7年6月10日下午2時2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