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6140號債權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政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按重整人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之執行,以其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公司法第290條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為重整階段,應補正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以過半數之重整人共同具狀聲請,始符法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田靜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