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4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素連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素連
葉海瑞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貳仟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