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9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敬斌選任辯護人黃翎芳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108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殺人未遂及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等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情形,且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8年
9月16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張鶴齡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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