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宏哲於民國107年8月10日晚間10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與中興路之路口,因其友人 蘇柏祥 騎乘機車與告訴人 陳佳旦 所騎乘機車有行車糾紛,而與告訴人陳佳旦發生口角。被告林宏哲見陳佳旦年長,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對告訴人陳佳旦辱罵稱:「我是你老爸、兒子乖、兒子好乖、乖兒子、我有糖果、拿糖果給你吃」等語,復自所駕駛自用小客車拿出糖果丟在告訴人陳佳旦前之地上,並辱罵稱:「乖兒子吃糖果,你爸請你吃糖果,我請你吃糖果」等語,足以貶抑告訴人陳佳旦之人格,因認被告林宏哲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佳旦告訴被告林宏哲公然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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