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醫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小上字第1號上訴人 簡百淞 被上訴人 辜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醫小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小額事件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原審於民國108年1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8、19頁)。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由上訴人負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劉瓊雯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