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1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周明瑞 債務人 蔡至穎 兼法定代理人 蔡茂榮 兼法定代理人 徐嘉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至穎前就讀慈濟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蔡茂榮、徐嘉霙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27,32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5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系爭借款應於106年12月05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106年11月05日),詎債務人蔡至穎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7,32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蔡茂榮、徐嘉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7,320元│106年11月5日起至│1.15%│106年12月6日起至│週年利率0.115%││││107年6月28日止││107年6月5日止││││├──────────┼──────┼──────────┼──────────────┤│││107年6月29日起至│2.15%│107年6月6日起至│週年利率0.23%││││清償日起止││107年6月28日止││││││├──────────┼──────────────┤│││││107年6月29日起至│週年利率0.43%││││││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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