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563號聲請人 王振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5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新臺幣)│││利期間│├──┼────┼────┼─────┼──────┼─────┼───┤│001│ 友茂 智慧│玉山商業│55,000元│106年6月5日│CA0000000│3個月│││財產有限│銀行復興│││││││公司│分行│││││├──┼────┼────┼─────┼──────┼─────┼───┤│002│友茂智慧│玉山商業│55,000元│106年7月5日│CA0000000│3個月│││財產有限│銀行復興│││││││公司│分行│││││├──┼────┼────┼─────┼──────┼─────┼───┤│003│友茂智慧│玉山商業│55,000元│106年8月5日│CA0000000│3個月│││財產有限│銀行復興│││││││公司│分行│││││├──┼────┼────┼─────┼──────┼─────┼───┤│004│友茂智慧│玉山商業│55,000元│106年9月5日│CA0000000│3個月│││財產有限│銀行復興│││││││公司│分行│││││├──┼────┼────┼─────┼──────┼─────┼───┤│005│友茂智慧│玉山商業│55,000元│106年10月5日│CA0000000│3個月│││財產有限│銀行復興│││││││公司│分行│││││├──┼────┼────┼─────┼──────┼─────┼───┤│006│友茂智慧│玉山商業│55,000元│106年11月5日│CA0000000│3個月│││財產有限│銀行復興│││││││公司│分行│││││├──┼────┼────┼─────┼──────┼─────┼───┤│007│友茂智慧│玉山商業│55,000元│106年12月5日│CA0000000│3個月│││財產有限│銀行復興│││││││公司│分行│││││├──┼────┼────┼─────┼──────┼─────┼───┤│008│友茂智慧│玉山商業│55,000元│107年1月5日│CA0000000│3個月│││財產有限│銀行復興│││││││公司│分行│││││├──┼────┼────┼─────┼──────┼─────┼───┤│009│友茂智慧│玉山商業│55,000元│107年2月5日│CA0000000│3個月│││財產有限│銀行復興│││││││公司│分行│││││├──┼────┼────┼─────┼──────┼─────┼───┤│010│友茂智慧│玉山商業│55,000元│107年3月5日│CA0000000│3個月│││財產有限│銀行復興│││││││公司│分行│││││├──┼────┼────┼─────┼──────┼─────┼───┤│011│友茂智慧│玉山商業│55,000元│107年4月5日│CA0000000│3個月│││財產有限│銀行復興│││││││公司│分行│││││├──┼────┼────┼─────┼──────┼─────┼───┤│012│友茂智慧│玉山商業│55,000元│107年5月5日│CA0000000│4個月│││財產有限│銀行復興│││││││公司│分行│││││└──┴────┴────┴─────┴──────┴─────┴───┘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