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 卓明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純純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