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7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1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陳賢德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