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17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許瓊云

被告鴻際數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鴻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呂亞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