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5號抗告人 李錦茹 相對人 蔡珠慧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6日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原審裁定之結果,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如附件)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抗告意旨僅以:「不符合社會局規範」為理由,惟未具體說明社會局之規範為何及究竟如何不符,本院尚無從據以認定相對人合於不能維持生活而需受扶養之法定要件,亦即抗告人對相對人尚未發生扶養義務,自不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問題,原審已說明認定之理由,本院不重複贅述。抗告人以「不符合社會局規範」請求廢棄原裁定,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文通
法官郭躍民
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