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15號原告 黃于庭 被告 周基清 上列被告周基清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劉正祥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