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91號聲請人 陳桂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胡菘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