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33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張真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鄭仰博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