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21號聲請人 賴震汯 代理人 白昆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胡菘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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