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游禮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靜如 、名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謝文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靜如、名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文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83,324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9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