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10號上訴人即原告旺利利實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陳青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顯榮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