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48號上訴人 賴昕 祐上列上訴人對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48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9,32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