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2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台灣彩虹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大高修訴訟代理人 吳沛珊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周秉慧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一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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