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告 丁建中
被告 丁永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296,000元(計算式:拍定金額324,000元÷1/4=1,2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原告僅繳納1,500元,尚欠15,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