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1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肆伍肆捌公克)沒收銷燬,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以下所載應予更正或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8行起更正及補充:「於99年1月19日2時12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友人之臺北縣林口鄉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嗅吸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月18日22時40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口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150公克,驗前淨重0.4550公克,驗餘淨重0.4548公克)」。
㈡、證據欄補充:「㈢、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並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150公克,驗前淨重0.4550公克,驗餘淨重0.4548公克)附卷為證」。
㈢、所犯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沒收銷燬部分補充:「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毛重0.7150公克,驗前淨重0.4550公克,驗餘淨重0.4548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2月5日航藥鑑字第0990671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佐,為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用以包裹毒品,具防止裸露、逸出及受潮之功用,便於攜帶,係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且經被告自承確屬其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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