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正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7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7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975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怡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