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調偵字第
51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叁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係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之業務襄理,負責銷售高雄地區客戶保險保單及收取保費,為從事業務之人,因經濟陷於困境,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故意,自民國87年12月間起至93年12月間止,利用收取保費及甲○○○公司客戶持保單向甲○○○公司質借後,委請其將借貸款項償還甲○○○公司之機會,分別將附表一、二所示之客戶所繳交及委請償還之款項合計新臺幣1,973,250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並挪作他用。嗣因甲○○○公司接獲保戶申訴,始悉上情。
二、證據部分,補充: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㈡告訴人提出之被告侵占保費明細表;㈢告訴人提出之被告侵占保單貸款或保費墊繳償還款明細表,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一時經濟拮据,竟蒙蔽心智,長期侵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財物,犯罪動機並非良善,本非不得嚴懲,惟考量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事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債務承認及連帶保證同意書1份附卷可稽,及所侵占金額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報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堪稱良好,其誤蹈法網,實因一時短於思慮,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
2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佳蓉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侵占保費明細表┌──┬────┬──┬─────────┬────┬──────────┐│編號│要保人│繳法│侵占期間│侵占期數│侵佔金額(新台幣)元│├──┼────┼──┼─────────┼────┼──────────┤│一│ 李景 │年│92年6月│1│24,000│├──┼────┼──┼─────────┼────┼──────────┤│二│李景│年│92年6月│1│16,000│├──┼────┼──┼─────────┼────┼──────────┤│三│ 黃世郎 │月│90年9月至93年9月│37│71,789│├──┼────┼──┼─────────┼────┼──────────┤│四│ 黃世賢 │年│91年12月│1│11,700│├──┼────┼──┼─────────┼────┼──────────┤│伍│黃世賢│年│89年11月至90年11月│2│60,286│├──┼────┼──┼─────────┼────┼──────────┤│六│ 王雅弘 │季│93年9月│1│12,327│├──┼────┼──┼─────────┼────┼──────────┤│七│ 黃佰東 │年│92年1月至93年1月│2│65,900│├──┼────┼──┼─────────┼────┼──────────┤│八│ 黃顏美鳳 │月│89年12月至92年8月│33│60,156│├──┼────┼──┼─────────┼────┼──────────┤│九│ 黃俊明 │月│90年4月至92年9月│30│27,312│├──┼────┼──┼─────────┼────┼──────────┤│十│ 黃俊輝 │月│89年8月至92年8月│37│237,188│├──┼────┼──┼─────────┼────┼──────────┤│十一│ 黃岩山 │月│89年12月至92年8月│33│68,121│├──┼────┼──┼─────────┼────┼──────────┤│十二│ 王武雄 │年│93年8月│1│20,210│├──┼────┼──┼─────────┼────┼──────────┤│十三│王武雄│年│93年8月│1│7,930│├──┼────┼──┼─────────┼────┼──────────┤│十四│ 何自然 │年│93年9月│1│240,000│├──┼────┼──┼─────────┼────┼──────────┤│十五│林 陳琇琴 │年│93年1月│1│14,209│├──┼────┼──┼─────────┼────┼──────────┤│十六│ 李建良 │月│90年10月至93年2月│29│80,127│├──┼────┼──┼─────────┼────┼──────────┤│十七│李建良│季│92年6月至93年12月│7│24,985│├──┼────┼──┼─────────┼────┼──────────┤│十八│李建良│季│91年6月至93年12月│11│6,919│├──┼────┼──┼─────────┼────┼──────────┤│十九│ 黃寶美 │月│91年8月至93年8月│25│55,228│├──┼────┼──┼─────────┼────┼──────────┤│二十│ 張美霞 │年│92年1月至93年1月│2│9,860│├──┼────┼──┼─────────┼────┼──────────┤│二一│張美霞│月│91年10月至93年12月│27│56,429│├──┼────┼──┼─────────┼────┼──────────┤│二二│張美霞│月│91年04月至93年12月│33│51,845│├──┼────┼──┼─────────┼────┼──────────┤│二三│ 莊啟欽 │年│92年8月至93年8月│2│73,260│├──┼────┼──┼─────────┼────┼──────────┤│二四│ 陳美月 │年│93年7月│1│56,390│├──┼────┼──┼─────────┼────┼──────────┤│總計│││││1,352,371│└──┴────┴──┴─────────┴────┴──────────┘附件二侵占保單貸款或墊繳保費償還款明細表┌──┬────┬─────┬──────────┬──────────┐│編號│要保人│保單狀況│侵占期間│侵占金額(新台幣)元│├──┼────┼─────┼──────────┼──────────┤│一│李景│停效│87年5月至91年9月│487,879│├──┼────┼─────┼──────────┼──────────┤│二│ 董美珠 │墊繳│92年4月15日、│43,000│││││93年8月10日││├──┼────┼─────┼──────────┼──────────┤│三│ 張鑫元 │貸款│91年12月│68,000│├──┼────┼─────┼──────────┼──────────┤│四│ 曾裕林 │貸款│87年12月14日│10,000│├──┼────┼─────┼──────────┼──────────┤│五│曾裕林│貸款│87年12月14日│12,000│├──┼────┼─────┼──────────┼──────────┤│總計││││62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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